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
杨一与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一与苏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一与白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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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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