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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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