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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8次嘉奖;2013年6月、12月,2014年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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