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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林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9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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