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