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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桥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5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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