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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二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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