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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积极退赃并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酌情从宽。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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