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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中一法刑二初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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