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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2年5月25日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六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财产刑已履行,并全部退清赃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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