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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全部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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