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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松结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十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三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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