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滕**受贿罪一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有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