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浙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