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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夏**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杨**、夏**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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