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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谢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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