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谢*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谢*、张**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2400元及22台电子游戏赌博机,均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