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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席*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席*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席*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席*撤回上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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