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张**、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三台“小鱼机”、三台“苹果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张**、王**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张**、王**及其辩护人梁*、王**、孙*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