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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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