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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五河县棋牌室一暗间内,摆放快乐水果4台(每台2个把手)、海洋之星2台(每台6个把手)、六狮王朝8台(每台一个把手)、小鱼机1台(10个把手)、水果机9台(每台一个把手),共计24台47个把手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经五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4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五河县棋牌室一暗间内,摆放快乐水果4台(每台2个把手)、海洋之星2台(每台6个把手)、六狮王朝8台(每台一个把手)、小鱼机1台(10个把手)、水果机9台(每台一个把手),共计24台47个把手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经五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4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吴*、钮*、刘*、朱*、丁*、张*、马*等证人的证言,(五)公机认定字(2015)第001号具有赌博机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五河县人民法院(2003)五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蚌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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