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王**、管*、陶*、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代理检查员魏一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梁**、宋*,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江**,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管*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籍木林,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王**、白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协商在菲律宾克拉克建立了鸿利国际中文网站,该网站网址为:www.0163.com、hongli.tm、6030.com等,由台**公司提供技术平台支持。网站主要经营“百家乐”、“二十一点”等真人视频在线赌博及“体育赛事”、“电子游戏”等赌博项目,并定期公布网站的银行账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王**、白某某、王**在网站运转中各有分工。2014年初,被告人王**找来被告人王*丙、王*某丁(另案处理)到网站工作。2014年3月,王**决定将该网站迁往柬埔寨巴域,王**负责具体的搬迁工作,王*某丁负责网站的财务工作,王*丙协助王**管理网站客服,这期间,网站通过各种途径招聘了谢某某、王*、廖*、唐*、黄某某、孙*等员工,被告人陈*也应聘为该网站的平面设计师。该网站有详细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并为每个员工申请了skype账号,日常工作安排也通过skype聊天软件进行。被告人王**、王*某丁、王*丙每月底薪人民币1万元,网站赢利有奖金。被告人王**因对网站贡献大,其赢利提成由百分之五,上升到百分之八。王**用部分所得赃款以其妹王*某戊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以王*某戊的名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宝马轿车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在该网站工作期间,获利人民币5万元。

鸿利国际网站的运营方式是向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平台,要求参赌人员提供真实姓名和银行账户注册为会员,以每注人民币1元为一点数的方式进行投注赌博。对于网站会员,每次投注不论输赢,均有一定返利,且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立即将返利打入会员账户,此外,网站还从注册会员中发展代理。通过给予代理会员更优惠的返利,鼓励代理发展更多人员在该网站参赌。2013年10月,被告人管*得知鸿利国际网站网址后,开始上网赌博,后又被被告人王*乙发展为该网站的代理,并注册了代理账户“dtaoshujian”,通过网站指定的www.hongli300.com网址,先后让张*、孙*、佘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为该网站的会员,上述人员注册成功后,即在该网站进行赌博投注。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管*的代理账户“dtaoshujian”下挂的“gnin888、xm112233、weige999、xj999、aa999111”等41个会员账户的总投注额为人民币129933238元,管*的guanyifei会员账户有效投注额为人民币259570元。被告人管*从鸿利国际网站获得返还款人民币490631.94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陶*得知鸿利国际网站网址后,注册了该网站的代理账户“dtm001”,并用陈**、吴*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注册了会员账户“czj283、wp325”,下挂在“dtm001”下,并将上述会员账户提供给俞某某、肖*(另案处理)在鸿利国际网站上赌博,经统计俞某某共计在该网站投入赌资人民币280元万余元,陶*还将鸿利国际网站的网址发给李*,让李*注册会员账户“hb1688”下挂在其代理账户内进行网上赌博。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陶*的代理账户“dt001”下挂的“czj283、wp325、wh888、hb1688”会员账户总投注额为人民币54371673元。被告人陶*从鸿利国际网站获得返还款人民币235702元。

2014年5、6月份,陈*(另案处理)得知鸿利国际网站网址后,注册了“1519998”会员账户,并在该网站赌博。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自2014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1519998”会员账户投注额为人民币8691408元。

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鸿利国际网站对外公布的赌博账号有:张*账号0688、李**账户6237等23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涉嫌赌博网站账户487个,涉案赌资人民币29635067.82元。经安**司法所鉴定:1、涉赌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440.32万元。2、李**、林某某、梁某某等8个银行账户网银付款数据,共计对外付款人民币10566.52万元,流向596个银行账号,其中陈*等22个账号接受公开账户转款人民币10442.19万元。3、环*支付4个账号收取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涉案资金的鉴定结论:汇款的19个账号均与鸿利赌博网站存在关联关系。4、经与赌博网站23个公开账号比对,委托方已冻结的487个涉案账号中有公开账号13个,其中银行账号10个、支付宝账号3个。该13个账号直接认定为鸿利赌博网站所有,其余474个涉案账号均与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存在关联关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王**、王**、管*、陶*、陈*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认为被告人王**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王**、王**系犯罪集团主犯,被告人管*、陶*、陈*系犯罪集团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王*乙、管*、陶*、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其提出其并非犯罪集团主犯,其只是网站普通客服人员,听从王*乙的指挥,没有协助王*乙管理网站。

被告人王*甲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甲不具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构成要件;2、本案对涉案赌资认定为9.8亿,依据不足;3、被告人王*甲具有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乙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本案指控集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王*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自愿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系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事实不清;2、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自愿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管*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管*具有从犯、坦白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管*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自愿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陶*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陶*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自愿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陈*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陈*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人王*甲与白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在菲律宾克拉克建立鸿利国际中文网站(以下简称鸿利国际网站),网站平台的相关技术工作委托台**公司负责。2013年1月,该网站正式运营。

鸿利国际网站主要经营“百家乐”、“二十一点”等真人视频在线赌博及“体育赛事”、“电子游戏”等赌博项目。其运营方式是向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平台,要求参赌人员提供真实姓名和银行账户注册为会员,以每注人民币1元为一点数的方式进行投注赌博。对于网站会员,每次投注不论输赢,均有一定返利,且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立即将返利打入会员账户。此外,网站还从注册会员中发展代理,通过给予代理会员更优惠的返利,鼓励代理发展更多人员在该网站参赌。波**司为鸿利国际网站准备了一部分用来接收赌博人员赌资的银行帐号。该网站自己亦有一部分银行帐号用来接收赌博人员的赌资。该网站定期公布网站的银行账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该网站还利用宝付公司、环**司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

鸿利国际网站域名主要包括hongli.tm、www.0163.com、6030.com、www.hongli1.com、www.hongli2.com、www.hongli3.com、www.hongli4.com、www.hongli5.com、www.hongli6.com、www.hongli7.com、www.hongli9.com、www.hongli10.com等等,网民可以用电脑或者手机直接登陆其提供的任一赌博网址即可访问该网站,自由开通会员帐户或者代理帐户。代理帐户可以发展会员,并根据下属账户的总投注金额情况返点。该网站一般提供多个银行帐户供会员下注使用,并不定期更换下注帐户;会员还可以使用“在线支付”,“在线支付”的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环*、宝*)进行资金流转。

鸿利国际网站成立之初,被告人王**、白某某负责出资,被告人王*乙负责网站技术及管理工作。2013年8月份,因网站亏损,白某某退出该网站,王**继续经营该网站。王**负责网站推广、广告宣传、对外联络台**公司等工作,王*乙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2014年年初,该网站开始赢利,王**又招聘被告人王*丙、王*某丁(另案处理)至网站工作。2014年3月,王**将该网站迁往柬埔寨巴域,王*乙负责具体的搬迁工作,网站内部分为技术、客服、财务三个部门,王*某丁负责网站的财务工作,王*丙协助王*乙管理网站客服。这期间,网站通过各种途径招聘了谢某某、王*、廖*、唐*、黄某某、孙*等员工,被告人陈*也应聘为该网站的平面设计师。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王*乙、谢某某回国,王*某丁负责对该网站全面管理,王*丙协助管理。该网站为每个员工申请了skype账号,日常工作安排也通过skype聊天软件进行。被告人王*乙、王*某丁、王*丙每月底薪人民币1万元,网站赢利有奖金。被告人王*乙因对网站贡献大,其赢利提成由百分之五,上升到百分之八。王*乙用部分所得赃款以其妹王*某戊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以王*某戊的名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宝马轿车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在该网站工作期间,获利人民币5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管*得知鸿利国际网站网址后,开始上网赌博,后又被被告人王*乙发展为该网站的代理,并注册了代理账户“dtaoshujian”,通过网站指定的www.hongli300.com网址,先后让张*、孙*、佘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为该网站的会员,上述人员注册成功后,即在该网站进行赌博投注。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管*的代理账户“dtaoshujian”下挂的“gnin888、xm112233、weige999、xj999、aa999111”等41个会员账户的总投注额为人民币129933238元,管*的guanyifei会员账户有效投注额为人民币259570元。被告人管*从鸿利国际网站获得返还款人民币490631.94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陶*得知鸿利国际网站网址后,注册了该网站的代理账户“dtm001”,并用陈**、吴*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注册了会员账户“czj283、wp325”,下挂在“dtm001”下,并将上述会员账户提供给俞某某、肖*(另案处理)在鸿利国际网站上赌博,经统计俞某某共计在该网站投入赌资人民币280元万余元,陶*还将鸿利国际网站的网址发给李*,让李*注册会员账户“hb1688”下挂在其代理账户内进行网上赌博。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陶*的代理账户“dt001”下挂的“czj283、wp325、wh888、hb1688”会员账户总投注额为人民币54371673元。被告人陶*从鸿利国际网站获得返还款人民币235702元。

2014年5、6月份,陈*(另案处理)得知鸿利国际网站网址后,注册了“1519998”会员账户,并在该网站赌博。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自2014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1519998”会员账户投注额为人民币8691408元。

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证明:鸿利国际网站公开收款的银行账号有:张*账号0688、李**账户6237等23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涉嫌赌博网站账户487个,涉案赌资人民币29635067.82元。经安**司法所鉴定:1、涉赌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440.32万元。2、李**、林某某、梁某某等8个银行账户网银付款数据,共计对外付款人民币10566.52万元,流向596个银行账号,其中陈*等22个账号接受公开账户转款人民币10442.19万元。3、环*支付4个账号收取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涉案资金的鉴定结论:汇款的19个账号均与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存在关联关系。4、经与赌博网站23个公开账号比对,委托方已冻结的487个涉案账号中有公开账号13个,其中银行账号10个、支付宝账号3个。该13个账号直接认定为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所有,其余474个涉案账号均与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存在关联关系。

被告人王*甲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等开设赌场的涉赌资金29635067.82元,管*违法所得59102.6元,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六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与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等。

(二)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1、2015年2月16日下午,柬埔寨警方在巴域“天天渔港”饭店内将王**、王**两人查获。2月25日晚11时移交中国警方;2、王*乙于2014年11月27日凌晨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相约网络会所被抓获;3、2014年10月14日22时许,马鞍**区分局民警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59栋305室将管某依法传唤到案;4、2014年10月14日22时许,马鞍**区分局民警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广场嘉华酒店门口将陶某传唤到案;5、被告人陈*于2014年12月8日自广州出境前往柬埔寨时,被广州边防检查站扣留。12月9日夜23时许被押解回马鞍**区分局。

(三)出入境记录等证实:被告人王*甲六人出入菲律宾、柬埔寨的详细情况。

(四)马鞍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情况说明及该网站截图复印件等证实:鸿利国际网站系赌博网站。

(五)涉案银行帐号查询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含23张光盘)、冻结帐户明细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实:涉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六)公安机关从环讯、宝**司调取的商户数据证实: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先后在“环讯”(即上海迅**限公司)开通商户号,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先后在宝付网络科技(上**限公司开通商户号,绑定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

(七)扣押笔录证实:涉案物品被扣押情况。

(八)电脑拆机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陶某计算机提取硬盘的经过。

(九)陶*账本一本证实:记录的向**国际赌博网站下注部分时间段记录。

(十)广州金**限公司出具的购票记录证实:王*乙先后在该公司为王*丙、廖*、廖**、许**、王*乙、王**、王**、王**、宋*、王**、谢**、许**、黄**、李**等人定购机票。

(十一)王**等退赃意愿书证实:其退赃意愿。

(十三)皮质封面笔记本一本,易达简装记事本一本证实:鸿利国际赌博网站下注部分时间段。

二、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王*甲供述证实:

1、鸿利国际网站成立经过、出资情况。

2、鸿利国际网站工作地点。

3、鸿利国际网站性质、经营项目、运营方式、发展代理方式、返利情况及网站内部员工工作机构等。

4、日常工作安排等情况。

5、鸿利国际网站的域名。

6、其安排王**等人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被告人王*乙供述证实:

1、鸿利国际网站是王**、白某某2012年12月共同出资在菲律宾克拉克建立的赌博网站,2013年1月正式开始运营,2013年9月其做了该网站技术主管,负责网站的技术项目。2014年4月,王**将网站迁到柬埔寨巴域,王**负责管理客服。

2、鸿利国际网站主要经营“百家乐”、“二十一点”等真人视频在线赌博及“体育赛事”、“电子游戏”等赌博项目。其运营方式是向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平台,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同时证实:网站返利方式、运营方式,网站接受投注会员及获利情况等。

3、其曾以“唐经理”的身份和管*联系过,管*是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安徽的代理。

4、被告人陈*是公司美工,负责在公司赌博网站做图片设计。

5、其与环**司唐经理联系的详情及和宝**司一个经理的联系情况。

6、其曾用获利款购买宝马车一辆,还在王某某戊帐户下存了50多万元。

(三)被告人王**供述证实:其是2014年10月份去该网站工作的,其是鸿利国际网站的客服人员,王*乙是该网站主管。

(四)被告人管某供述证实:

1、2013年9、10月份通过手机短信得知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并上网参赌。

2、其被发展为鸿利国际网站代理过程,其发展会员情况,其按会员投注额获取网站提成情况。

3、其名下赌博账号和退佣报表。

4、陶*是鸿利**公司的代理,也有代理帐户。

(五)被告人陶*供述证实:

1、2013年11月通过管*得知鸿利国际网站,2014年5月成功注册。

2、用陈**等人名字在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注册。

3、其代理账号账号下挂会员账户情况、返还佣金情况及获利情况。

4、鸿利国际网站投注账户是网站公布的。

(六)被告人陈*供述证实:

1、其是2013年12月开始到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工作;2014年4月底因为网站搬到柬埔寨,其再次直接从国内到柬埔寨为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工作至2014年10月初回国。

2、其在该网站内的工作就是负责网站美工方面。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唐*、翁*证言证实:鸿利国际网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入款的具体情况。

(二)证人王*、廖*、孙*等证言证实: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性质、赌博项目、网站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分工等情况。

(三)辛某某、江某某等145个证人的询问笔录、28名证人相关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帐号中,目前能找到的173个银行帐号涉及人员,证明其身份证曾丢失,或证明其本人与被冻结的银行帐户没有关联。

四、鉴定意见

九份盘石软件(上**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实:投注额、涉赌资金、与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关联的银行账号及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公开账号等情况。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

(一)马鞍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记录》,证实:鸿利国际赌博网站域名、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注册的会员、代理机构向鸿利国际赌博网站投注情况以及接受赌徒下注的公开帐号情况等。

(二)辨认笔录证实:参与犯罪的被告人体貌特征情况。

公诉机关同时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是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王**、陈*在境外开设中文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赌资;被告人管*、陶*为中文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上述六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涉案投注额为人民币1.9亿余元,涉案赌资人民币9.8亿余元,情节严重。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在赌博网站开设、运营、利润分成等方面起着控制和支配作用,被告人王**、王**在为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发展代理人等方面起主要作用,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管*、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管*、陶*、陈*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陈*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自行辨称其并非主犯的辩护观点,不予采信。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本案系集团犯罪、被告人王*甲**团犯罪首要分子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与另案处理的另一涉案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设立、经营鸿利国际中文赌博网站;后网站为经营需求分别聘用、授权被告人王*乙、王*丙、管*、陶*、陈*进行赌博网站具体经营管理和代理活动,六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该案从外在形式看,类似具备犯罪集团的部分特征,被告人王*甲主要作用较为明显,参与犯罪的被告人达到三人以上,各被告人亦有一定职责范围。但综合全案分析,被告人王*甲虽在该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分配等主要作用,但其对其他被告人的组织、领导尚未达到犯罪集团所要求程度。被告人王*乙等人与赌博网站具备的是务工与代理关系,该网站没有约束也不能约束各被告人的进入、退出,各被告人组合比较松散,团伙组织程度较低,各被告人间缺乏犯罪集团所应有的组织约束。综上,王*甲等被告人之间的组织性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仍属于一般共同犯罪,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集团犯罪。被告人王*甲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较为恰当。对公诉机关有关集团犯罪及首要分子的指控认定,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甲等相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赌资依据不足观点,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综合本案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项数据,以及专用于赌资流转的账户资金等客观证据,结合鉴定意见而得出的赌资数额,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故对相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对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与事实相符的辩护观点予以采信。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二、被告人王*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三、被告人王*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四、被告人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五、被告人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六、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七、被告人王*甲退缴违法获利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陈*退缴违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王*甲、王*乙、王*丙等开设赌场的涉赌资金29635067.82元(详见所附清单),被告人管*违法所得59102.6元,轿车一辆及外币若干,应予追缴,上缴国库。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王*甲、王*乙、王*丙、管*、陶*、陈*的手机、电脑、银行卡,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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