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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芮某某在湖阳镇某某村某某自然村自家蟹塘棚子内开设赌场,供芮某一、邢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在其赌场内进行赌博。期间芮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

案发后,当涂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芮某某亲属退出的人民币50000元。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进行赌博的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芮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芮某某在其位于当涂县湖阳镇某某村某某自然村的自家蟹塘棚子内,提供赌具供芮某一、邢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芮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

2014年8月7日,当涂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芮某某亲属退出的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芮*一、邢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徐*某、芮*二、居某某、徐*的证言,当涂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当涂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赌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芮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芮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芮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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