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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甲伙同刘**、王**、李*乙、李*丙、朱**、段*(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颍上县盛堂乡盛堂新街十字路口处,提供场地及赌具,非法开设赌场,每天抽头渔利达千余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同案人刘**、王**、李**、李**、朱**、段*供述、证人刘*、李**、李**、周*、王*、许*、朱*、马*、李**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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