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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颍上县古城乡董**空置民房内、颍上县谢桥镇兰庙村兰*的窑厂内、刘*家中等多处开设赌场,每次均有多人参与赌博,吴*等人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兰*、樊*、陈*、马*、绳**、刘*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伙同他人开设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非法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款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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