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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刘*、周*、甘*、韩*、孙**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孙**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周*、王*、甘*、韩*、孙*违法所得各7000元,刘*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周*要求撤诉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周*撤回上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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