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方**、李**、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方**、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方**、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方**、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方**、李**撤回上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