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已追缴的被告人沈*违法所得15000元以及缴获的赌资1259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