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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6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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