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6月2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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