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卓**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卓先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卓先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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