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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万**、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万**、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为审理本案,法院以专递形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下午到本院开庭。邮政部门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李**送达,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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