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万**、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为审理本案,法院以专递形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下午到本院开庭。邮政部门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李**送达,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