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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与王**追偿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峡市陕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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