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峡市陕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峡市陕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马**、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华**、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河公司)、被上诉**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董**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舞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牛国举、王*、黄**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人寿**司叶县支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安*财保河南分公司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城市**有限公司与张*、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马**申请执行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