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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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