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炯诉被告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南分公司、安诚财产**司卢氏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9月28日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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