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诉被告淅川**伙村委会、长葛**阳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门**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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