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刘**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张**、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刘**共同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徐**偿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但被执行人张**、刘**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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