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武穴市中**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武穴市中**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限公司、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田县**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华**限公司、彭**、胡**、彭*、湖北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罗田县**保有限公司与胡**、高*、胡**、彭**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穴**车公司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诉占宝珍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艾**等与郭**、高金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司安陆支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