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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被告薛**的丈夫朱**(已于2011年9月12日逝世)生前向肖**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由原告担保,2013年4月12日,原告与肖**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现原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要求被告给付代偿的欠款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肖**获得诉权的前提是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在庭审中原告肖**自认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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