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仙桃市**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有限公司、梁**、仙桃**有限公司、仙桃市**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仙桃市**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桃市**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仙桃**有限公司、梁**、仙桃**有限公司、仙桃市**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41元,减半收取23820.50元,由原告仙桃市**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