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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龙**、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管理局诉被告田*、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川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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