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工程公司与被告黄**、第三人武汉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黄**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或保全被告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黄**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被告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