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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谭**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勇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自2013年4月9日入监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被扣1分。(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令将冻结的谭*勇及其妻子方**的银行账户金额合计1177144.37元折抵罚金。但根据广东省**民法院(2013)珠中法执字第6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只能执行到谭*勇名下银行存款414931.06元及谭*勇的妻子方**银行账户存款53705.35元折抵罚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故罪犯谭*勇尚欠罚金731363.59元未履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狱内共支出人民币19631.1元,月平均消费约为892元,经济账户余额为3660.83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尚有罚金未履行完毕,但该犯自服刑以来并未履行罚金。根据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4月9日入监以来,共消费支出约19631元,狱内月平均消费达到892元,但该犯全部支出均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未用于缴纳罚金,可见其并没有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未主动履行,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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