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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榆林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林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5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榆林市**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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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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