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刘*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刘*乙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刘*乙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222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