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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限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兰州**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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