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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