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兰州**限公司诉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