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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与安宁某某便利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诉被告安宁某某便利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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