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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有限公司与卢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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