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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